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 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
3.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295地號上有三星鄉南湖路46號、45-1號、40號、41號、43-1號、43-2 號、43-3號、43-4號、44號、45號、36號、38號、39號等房屋座落,另有一水泥鐵皮頂車庫 供放置雜物及停放車子,其餘則為稻田與空地。
6.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1條等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2條等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
8.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9.
本標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10.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如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之;如有地上權,則拍定後不塗銷,請投 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