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90年1月29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劉明朝之持分時,債務人不在場,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於四合院內之一部分未辦保存登記古厝;嗣113年 9月12日查封債權人之持分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之原有建物,現 部分滅失,部分僅剩牆垣,其上雜草叢生,其餘為水泥空地,以上等情, 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 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5.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