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1
2.
1420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竹市浸水街402號房屋前之道路路地、1021地號 土地為浸水街與延平路交界處之道路路地、
3.
1103地號土地 則均為雜草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 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 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 定後均不點交。
5.
1050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 牧用地;1103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
8.
1050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 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 任。
9.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