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未臨路。另本院於民國89年11月2日現場假扣押查 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有一無門牌之老舊磚造平房 坐落。,本院復於於114年2月26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拍賣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則有房屋(門牌號碼:新竹市牛埔路346巷65弄 12號)占用。惟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 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 山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107/4/
7.
,使用分區 均為農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8.
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