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53地號為無路可達之雜林 地;867地號其上有一小部分菜園、零星果樹,部分為門牌中華路四段451 巷28弄46號房屋及無門牌之紅磚瓦屋占用(是否為該地號謄本登記其上坐落 之4建號不明)。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 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 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 標的。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
7.
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 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 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 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 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 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 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