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546地號土地為378建號及暫編647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 場,拍賣建物內堆滿廢棄物及資源回收物品,據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妹妹在場稱拍賣建物現係由其居住使用,惟上 開第三人占有使用378建號及暫編547建號建物之法律上原因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應買人於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 盤檢討)(第一階段)案(107/04/
7.
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8.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 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 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 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 慎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