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00地號均為道路,另58 7地號部分道路,部分係位於工廠內之空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
7.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 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 均不得異議。
8.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 標的。 六、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 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 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 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 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 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 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