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8月22日查封時,債權人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目前由債權人自住,一樓屋後加 蓋鐵皮,二樓及三樓天花板、牆壁有滲漏水、有壁癌。嗣本院於114年10月3日現場會測查封增 建部分(即暫編433建號),債權人表示本件拍賣之149建號之建物前有一鐵皮資材室,該資材 室現亦為債權人使用中,該資材室亦為會測之範圍。又債權人於114年10月9日具狀表示「新竹 市大湖路71巷21弄67號房屋前之鐵皮資材室具有常助新竹市大湖路71巷21弄67號房屋儲藏室效 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8.
增建部分即暫編43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