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314地號其上部分為農田,部分為兩間無 門牌鐵皮屋占用,其中一間作牛棚使用,據鄰人表示牛棚為共有人萬00所有。3
2.
319地號均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 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 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 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4.
本件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