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三姓 段113-2地號土地為一棟無門牌石棉瓦建物雨遮下方空地、上堆放許多廢棄物。 惟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 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 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 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699號執行事件卷附鑑估 報告所載為乙種工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 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