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該等地號其上為雜林,其中249地號部分 有排水溝。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應有 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 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依前案鑑價報告為變更新竹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畫農 業區,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 均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 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