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149地號土地為611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至現場查封,據債務人 在場稱:611建號建物係其自住使用,且有一平面車位編號35號,又依611建號建物登記謄本記 載,611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含有一停車位(停車位編號
2.
,惟相關實際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611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 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 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 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4.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