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妹妹陳O妏在場表示該屋為債務人之家人居住,另於測量增建時 在場表示該屋為債務人父母親、債務人大哥及其在此居住使用,債務人住附近偶爾回來吃飯, 又該屋附有汽車停車位B1編號48號及機車停車位編號9號,債務人妹妹陳O妏並陳報該屋無出租 出借,債務人原本有住在一起後來搬出去住等情。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 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