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783-1地號其上有門牌新竹市香山區中華 路五段320巷35弄2號房屋部分占用,其餘為空地;785-1地號部分空地,部分其 上有一鐵皮車庫占用。另依債權人查報,上開房屋及車庫均為土地共有人自行 居住使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應有 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 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9.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依前案鑑價報告為擬定新竹市(朝山地區)細部計畫 道路用地,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 情事均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 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