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無增建,有漏水,由其居住使用。本件僅 拍賣土地與建物之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建物與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土地與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為之。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 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 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