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4禹13147甲

新竹市香中段17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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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8/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10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1.6
保證金:
20.3
總坪數:
38.3
坪單價:
2.7萬/坪
持分地坪:
38.3 坪
總現值:
45.6 萬
拍後增值:
-5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農業區
陳鴻智
陳鴻智
法拍專員
經紀業:永學堂
地 址:新竹市延平路一段261巷5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竹市 香中段 17地號,面積 376.9 m2,持分 3/18,50.4 萬
(農業區 )
2.
新竹市 香中段 19地號,面積 382.7 m2,持分 3/18,51.2 萬
(農業區 )
拍賣紀錄 (1)
1拍,2025/8/13,總底價 127萬,保證金 25.4萬,坪單價 6.5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4)
1.
民國114年4月1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位置約在 新竹市香山區莊敬街64巷2號,現況有種植蔬菜,據鄰地耕作人稱,僅知拍賣土 地之耕作人姓張,可能為土地共有人。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係將本院110年度司執字11420號(曾股)、110年度司執字第49932號 (禹股)、111年度司執字第48455號(文股)、114年度司執字第13147號(禹 股)各債務人所有同一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合併拍賣。 六、拍賣之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5.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7.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
8.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 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13.
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
14.
土地增值 (2)
1.
新竹市 香中段 17地號
376.9 m2 × (3/18) × 3,600 元 - 50.4 萬元
= -27.8萬元
2.
新竹市 香中段 19地號
382.7 m2 × (3/18) × 3,600 元 - 51.2 萬元
= -28.2萬元
鄰近待拍
2025/9/30
2拍 不點交
2.6 坪 / 22.4 萬
2025/9/30
特拍 不點交
4.5 坪 / 10.1 萬
2025/10/14
3拍 部分點交
26 坪 / 1,141.8 萬
2025/9/18
7拍 點交
37.1 坪 / 209.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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