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53地號土地遭未辦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門牌號碼為新竹市虎林街79之1號之建物占用。751地號土地尚有遭未辦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門牌號碼為新竹市虎林街77號之建物部分占用。754地號土 地遭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門牌號碼為新竹市虎林街
4.
73號之建物占 用,另有部分遭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門牌號碼為新竹市虎林街59號之建物 部分占用。未遭建物占用之土地部分為以黑布覆蓋之閒置空地、部分有種植作 樹、果樹,其餘為雜草雜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 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作物、果樹之種植人不明,其占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亦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購買建物坐落基地 後,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10.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購買承租耕作土地後,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11.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12.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13.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均「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 發狀」。
14.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 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