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目前該由共有人暨家屬居住使用中。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是拍定人就是共有人之一,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需就其共有之土地及建物部分全部一併承買。
5.
本件拍賣之暫編1141建號建物,係屬於增建之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 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 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權責無 關。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再者,該建物有部分坐落於非本件執行程事件所拍賣之同段66-2地號、1 99地號、205-1地號土地,關於坐落權源(占用權源)之各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 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6.
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又本院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 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 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 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 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 審酌。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