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48-1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 基地,因周圍房屋包圍,無從知悉內部使用情形,本件拍賣建物位於公寓之五樓、無門鈴,自1 樓處觀之,本件拍賣建物陽台有加蓋雨棚及窗戶,至於公寓本身有
3.
7樓加蓋,惟由何人所蓋 不得而知。經本院派警查訪,惟因該址大門深鎖,無法入內查訪,復經電話聯繫債務人陳奕瑄 之配偶亦無人接聽。本院前案(113司執28904號)於113年7月31日查封時,據在場同棟之3樓住 戶稱本件拍賣建物無人居住。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據前案(113司執28904號)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
6.
48-5地號土地均為地上建 物之建築基地,而拍賣建物所在之公寓梯間有多處油漆剝落水漬白華狀態,請應買人注意。
11.
據前案(113司執28904號)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在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土地之 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