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1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位置約在 新竹市香山區莊敬街64巷2號,現況有種植蔬菜,據鄰地耕作人稱,僅知拍賣土 地之耕作人姓張,可能為土地共有人。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係將本院110年度司執字11420號(曾股)、110年度司執字第49932號 (禹股)、111年度司執字第48455號(文股)、114年度司執字第13147號(禹 股)各債務人所有同一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合併拍賣。 六、拍賣之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9.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11.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