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39─17地號土地現係為巷道用地。債權人代理人稱上開土地係共有人使用中。本件土地上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5.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