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33-1地號土地部分為巷 道、部分有建物;
3.
144地號土地上有建物數棟。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 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 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8.
144 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10.
144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13.
144 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六、
15.
144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 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 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定之。
17.
144 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 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 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