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89年8月22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拍賣土地為道路(新竹縣湖口鄉四腳亭之L型巷道)。本院復於113年8月22 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呈T字型,部分為 八德路2段950巷巷道路地、部分則被鐵皮圍起,內為空地,惟該鐵皮圍起拍賣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 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 土地為道路路地、部分則遭占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3.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鄉村區交通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6.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