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3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 上有眾多建物,現場看到南窩路
3.
31號,南 窩路19巷3號、5號等門牌,另有數間未見門牌之房屋。此外,有雞寮、水池與 鐵皮棚架。其餘部分為水泥空地、南窩路27號范陽堂宗祠前停車場、金爐與雜 木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前開建物、地 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 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 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 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 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 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 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 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 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