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28地號土地部分作新竹縣湖口鄉湖新路 1209巷道使用,另有部分疑似遭鴿舍占用(因未經測量無法確認有無占用及有 占用時之範圍、面積),其餘土地目視所及範圍內均為雜草雜林地。
3.
731 地號土地目視所及範圍內均為雜草雜林地,但其中731地號疑有部分遭門牌號碼 「新竹縣湖口鄉湖新路1209巷36號」建物越界占用(因未經測量無法確認有無 占用及有占用時之範圍、面積)。但據前述建物屋主在場稱,建物並未越界占 用鄰地。除前述三筆土地外,其餘土地均未臨路,依空照圖顯示,土地現況為 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中,其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 地」者,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 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 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 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 補正)。
11.
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附近有變電所,屬嫌惡設施。
12.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3.
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不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所列土壤及 地下水受污染場址範圍內,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