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8.28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共有人稱,房屋由共有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住 於此,有些微漏水,部分牆面有裂痕。依地政人員所指,634號土地為雜木林;635號土地有新 埔鎮北平里25號房屋占用,部分為雜林及屋前空地;645號土地有新埔鎮北平里25號房屋占用, 部分為道路及無門牌鐵皮屋占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2.
114.10.31會測時,債務人哥哥黃汶隆在場稱房屋由共有人黃永標居住使用。另依債權人聲 請就屋旁鐵皮車庫一併測量為暫編66建號建物。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亦不代為處理 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或減少價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