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房地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
3.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 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
本標之應買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 資格文件。
5.
本標暫編124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 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 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