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債務人哥哥稱係由債務人之母親及哥哥居住使用,該建物三年前因發 生火災,故外觀有重新拉皮,內部重新裝潢,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查封1062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 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4.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4年1月13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變 更玉里都市計劃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111.09.
7.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 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 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