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689地號部分土地為水田,部分土地為道路,157地號未臨道路,現為雜木林地;另依鑑價報告所附照片,157地號上有一墳墓座落,應買人請 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分4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4.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 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