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347地號現為大園區和平西路二段679號門前之水溝及供 人車往來通行之道路地,344地號為大園區和平西路二段685號門前供人車往來 通行之道路地。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 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 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 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本件標的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 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 項 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物目前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 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