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 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 可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4.
本標嘉南段323-4地號、329-4地號土地,目前為既成道路。另嘉南段329-4 地號土地,部分為鐵皮屋佔用(北埔路163巷1弄5號)。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若該建物 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 擁有優先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