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礁溪鄉大竹圍路193號建物占用中,土地登記簿謄本上並有同段11 建號及18建號之登記,占有使用法律權源不明,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2.
本件6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 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3.
本件67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且本件拍賣條件為合併 拍賣,應就全部土地一併承買。
4.
地上建物所有人若符合租地建屋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