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08地號位於頭城鎮路燈編號01403號電線杆附近之水田,其 上種植剛插秧完畢之秧苗、水稻幼苗。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5.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種植稻作,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債務人無分管占用特定範圍,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12.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 之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 (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 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 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14.
1129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 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5.
本條例中 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6.
本條例中華民國 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7.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 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 請應買人注意!
19.
1129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 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 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2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