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 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標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查封時,該土地約位於頭城鎮吉祥路40號房屋附近土地,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 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六、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