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件標的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代理 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頭 城鎮金面路278-286號等平房,僅其中之
6.
281號有人使用,其餘係為空 屋。土地上之建物,部分已荒廢損毀。嗣經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履勘時, 由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 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無地上作物,另有門牌號碼金面路2
7.
286號平房;無門牌1樓平房3棟、無 門牌4樓房屋1棟。部分雜草、雜樹、部分空地、部分巷道。上開房屋除281 號及4樓房屋看似有人住外,其餘看似空屋。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 不含地上物,且查無債務人分管特定範圍之情形,於拍定後不點交。
8.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9.
本標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