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3.
本件執行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約位於復興路3 7巷25之1號房屋旁停車場及其後方空地,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