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 點交。
3.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63地號為頭城鎮青雲路3段515巷之道路用地,供眾人往來使用, 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7.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8.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