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 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標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查封時,該土地約位於頭城鎮吉祥路40號至50號房屋前道路用 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 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六、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4.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