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 點交。
3.
68地號位於礁溪鄉公園路8巷16號上方11股溪圳溝旁,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種植短期蔬菜,種植權源不明。
4.
19地號位於礁溪鄉公園北路80號建物旁,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種植果樹,種植權源不明。
5.
18地號尚有公園北路80號建物座落,並種有果樹,該座落與種植權源不明。
6.
本件執行標的共有人,各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之種植人各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規定,各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次順位優 先承買權人或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0.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