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現場查封時,經地政人到場指界並稱:二筆土地相連且面積廣闊,154 地號未臨路,經肉眼目視觀之,154地號土地上大約有一個石棉瓦棚子,部分果 樹及雜樹;154之1地號土地其上有部分果樹、雜樹及部分溪流。
3.
又依鑑價報告所載,154之1地號土地有臨路。現場堆放貨櫃屋,目前種 植果樹,部分土地為通路,部分土地為河床;154地號土地未臨路,現況有果樹 及雜草雜樹。另經債權人陳報
4.
154之1地號土地上有果樹(酪梨)及鐵皮雨 遮(農具儲藏室)為土地共有人之一人所有,餘為雜草、雜木。
5.
惟本件拍賣土地因面積廣闊,所以土地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 用上之限制,投標人或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 注意之。
6.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工作 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 協議不明,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 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均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均後不點交。
10.
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 權之部分一併全部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主張優先承買,且應按本拍 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11.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2.
本件土地若有耕地租用之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 1 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 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 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 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 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3.
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未行使優先承 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4.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 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六、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涉。
16.
本件拍賣之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2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該等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都市計畫、非 都市計畫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 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都市計畫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 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7.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