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於民國89年4月17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
2.
363地號土地上 為道路。本院復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再執行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363地號土地 上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 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 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 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