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11地 號土地其上有建物占用,門牌為清水街166巷32號、32-1號、32-2號,另有空地及部分種植果 樹。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由共有人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 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 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 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是 須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不為承買後,應買人始得承買。
7.
1211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 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1211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1211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 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 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121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與農作物(含果樹)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0.
1211地號土地均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該農舍之所 有權人對本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