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法院 113午8856

宜蘭縣礁溪鄉常興段311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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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26 週四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4.6
保證金:
5
總坪數:
73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73 坪
總現值:
50.7 萬
拍後增值:
26.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宜蘭縣 礁溪鄉 常興段 311地號,面積 2,250 m2,持分 1/15,15.4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宜蘭縣 礁溪鄉 常興段 123地號,面積 1,231 m2,持分 1/15,7.7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宜蘭縣 礁溪鄉 常興段 124地號,面積 140 m2,持分 1/15,1.5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5/3/6,總底價 38.2萬,保證金 7.7萬,坪單價 0.5萬/坪,停拍
停拍,2025/2/17,停拍
2拍,2025/5/15,總底價 30.6萬,保證金 6.2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9)
1.
經地政人員指界稱:311地號位於台電電線桿編號王塭58R3旁之漁塭;
2.
124地號為位 於大塭路71號房屋前方之稻田,其上雜草叢生。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5.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並未種植稻作,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8.
本標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9.
本標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中311地號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漁塭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 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1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14.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 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之 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 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 之5,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 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 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 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 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 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15.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 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 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 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十六、本件標的,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6.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 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7.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 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8.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3)
1.
宜蘭縣 礁溪鄉 常興段 311地號
2,250 m2 × (1/15) × 2,100 元 - 15.4 萬元
= 16.1萬元
2.
宜蘭縣 礁溪鄉 常興段 123地號
1,231 m2 × (1/15) × 2,100 元 - 7.7 萬元
= 9.5萬元
3.
宜蘭縣 礁溪鄉 常興段 124地號
140 m2 × (1/15) × 2,100 元 - 1.5 萬元
= 0.5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25
1拍 不點交
91.5 坪 / 1,533.3 萬
2025/6/17
2拍 點交
469.1 坪 / 84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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