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734地號土地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 落,部分長有雜草雜木,部分則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坐落本件拍賣土 地上之平房無人居住,但鄰居會來停車,債務人無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土地無 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分管約定。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 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 成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3.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