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有一磚造平房建物坐落。據第三人陳報,建 物為其所有,現有人居住使用。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及地上物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 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 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 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 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10.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 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11.
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 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 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