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32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建物坐落或屋間空地;嘉興段8 39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坐落。水池內之水產養殖物、作(植)物 非拍賣範圍,倘拍定後有權利人或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權利人自行 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再土地上之地上物及建物均不在本次 拍賣範圍內,地上物及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 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 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 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9.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 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10.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11.
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 優先權之順序,如 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六、其他事項:
12.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3.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 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 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 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14.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 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 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