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3.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 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4.
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六、其他事項:
5.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6.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 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 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