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 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 建物坐落。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 之法律關係應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 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 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 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