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部分空地、部 分雜草、雜木、荒廢房舍1間坐落。
2.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4.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依本件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土地部分共有人有註記「未會同申請,欠 繳登記費12元,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 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