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247地號其上有種植檳榔、雜木。
3.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檳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 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 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 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6.
拍賣土地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60-1條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租人 者,該第三人亦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 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